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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7日电中国人权专家7日表示,挪威诺贝尔委员会将2010年和平奖授予刘晓波,这位因违反中国法律而被中国司法机关判刑的罪犯,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粗暴干涉,也违反了国际法。 中央党校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张晓玲教授说,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中国法院依法审理刘晓波案件并做出判决。这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正常司法行为,应该受到尊重。

新华社:刘晓波获得诺贝尔和平奖干涉了中国的司法主权,违反了国际法

张小玲说,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款明确规定了不干涉内政原则。根据这个原则,任何国家、任何组织等等。应该尊重一个国家的主权,不干涉一个本质上属于自己的国家的内政。

她说,挪威诺贝尔委员会将和平奖授予正在服刑的中国罪犯,这无疑挑战了中国的司法权威,干涉了中国的内政,违反了国际法。

她说,任何国家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行为都会受到严厉惩罚,包括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等西方国家都采取了法律手段来打击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教授朱说,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中国的稳定和统一与世界的稳定密切相关。任何负责任的国际组织、组织或机构都应考虑其所做工作的影响,并为维护世界和平与秩序做出更多努力。

张小玲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条规定,法律应禁止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

北京高等法院发言人早些时候指出,人民法院对刘晓波的判决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刘晓波通过在互联网上撰写和公开发表煽动性文章、组织和劝说他人签名等方式煽动推翻中国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张小玲认为刘晓波的行为已经是有害的,违反了刑法。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理刘晓波案件的过程中,中国法院遵循法律程序,保护了刘晓波的诉讼权利。这些不仅符合中国法律,也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朱说,在定罪问题上,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法律。许多西方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关于仇恨犯罪的规定,表明煽动仇恨是要受到惩罚的。中国的法律符合其自身的社会和文化条件,其他国家应该尊重和理解它们。

著名犯罪学家高铭暄教授介绍说,世界上几乎每个国家的法律和相关国际公约都规定了以语言形式出现的犯罪行为。所谓的“言论自由”在任何国家都是有限的。

他说,《美国法典》第115章第2383条和第2385条规定,禁止煽动、实施、协助或实施针对美国当局或其法律的叛乱或叛乱行为。以武力或暴力或暗杀政府官员的方式,蓄意或故意鼓吹、煽动、说服或教导应该、必须、值得或适合推翻或摧毁美国政府或任何州、领土、特区或被占领政府或任何下属政治组织或政府的行动,应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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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1351年叛国法》规定,试图废除女王或发布煽动上述意图的行为是非法的。德国《刑法》第90B条规定了破坏宪法制度罪。《意大利刑法》第342条规定了侮辱政治、行政或司法机构的罪行。加拿大《刑法》第61条规定,发表煽动性语言和参与煽动性活动构成犯罪。澳大利亚法律规定,鼓吹或煽动推翻联邦宪法或政府是非法的。新加坡《刑法》第505条规定了煽动实施反政府或反公共秩序罪等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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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玲说,中国政府一贯重视保护人权。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政府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将人权保障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政府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做出了不懈努力。中国人民的命运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的人权事业取得了历史性的发展。

专家指出,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将尊重和保护人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治国原则,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人权发展。结果,中国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大大提高,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得到有效保护,谱写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篇章。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常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人权问题实际上是人类的普遍追求,但落实人权的方式和策略因国而异。从保护人权的角度来看,应鼓励各国根据本国情况制定适合本国的战略。应该有差异。西方现在不能容忍这种差异。这实际上是试图用西方模式改造中国。

张小玲说,民主和人权不是西方的专属权利,而是世界各国和人民的共同崇高追求。中国的事务应该由中国人民自己决定。“我们不需要被别人强加,也不需要被别人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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