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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空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之初,期望和争议仍在继续。

最近,中国全国人大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稿第二次审查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并继续征求公众意见。

在初稿的基础上,从九个方面对修改稿进行了深化和调整。然而,在环境法领域仍有很大的争议。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学研究所所长于文轩教授在接受《中国商报》采访时表示,第二稿中提出的一些内容比之前的草案要好。然而,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例如,企业超标最高罚款100万元是不合适的。

观点1

过度放电的惩罚应该加重

去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随后,经过调查和征求意见,NPC法律委员会于6月2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逐一审议。6月17日,它再次被审查。

通过对两个草案的比较,修订草案从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限期达标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规划的规定、燃煤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处罚的调整等九个方面对初稿进行了深化和调整。

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提高违法成本方面,全国人大指出,部分常委、地方政府和公众认为,修订草案规定的罚款数额过大,容易导致滥用自由裁量权。经研究,法律委员会提出以下修改意见:第一,明确新增强制性条文的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如果修订草案有强制性规定,但没有明确的惩罚,惩罚将增加。三是将有范围的罚款改为固定罚款。

企业超排最高罚100万 专家质疑“有点低”

其中,修改草案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包括未依法取得排放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

企业超排最高罚100万 专家质疑“有点低”

对此,于文轩认为,修改后的草案规定“100万元”的罚款上限不一定合适,不利于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显然,一旦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在利益博弈下,更多的企业将走向违法一方,这是长期困扰我国环保工作的顽疾之一。

于文轩建议,对超标排放的处罚应该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来处理。

从环境保护法的角度来看,不仅有无上限的日常处罚,还有对违法排污企业负责人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法律追究。

观点2

机动车限制应该得到补贴

近年来,机动车排放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物的重要来源。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在2015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现场会议上表示,机动车、工业生产、燃煤、粉尘等是目前中国大多数城市颗粒物的主要污染源,约占85%-90%。其中,北京、杭州、广州和深圳的主要污染源是机动车。

修订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情况,规定限制或者禁止机动车的种类、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介绍,一些常委、部门、地方和公众提出,限制和禁止机动车辆的措施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并建议对此规定更严格的程序。经研究,法律委员会建议先增加法规,并就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种类、区域和时间征求相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在这方面,业界有广泛的争议。一些行业专家认为,引入局部限制将导致差异化问题的存在,并对整个交通的顺畅流动带来挑战。同时,一旦这一规定被立法,它也是对私权的限制。

于文轩认为,上述规定仍然含糊不清。修订草案没有规定公众意见在限制旅行政策中的作用。此外,如果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因紧急情况而受到明显限制,他们应该为公共利益做出牺牲并得到补偿。

他还建议,如果机动车被限制或禁止行驶,当地市人民政府应根据限制或禁止行驶的天数给予退税补偿。

在机动车限行方面,全国人大也提出要进一步研究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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