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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叶一家维持原判的上诉

广州日报(记者刘)由于医生以快下班为由拒绝给予治疗,一名患者在医院接受治疗时跳下病房死亡。根据病人过去的记录,他患有“妄想迫害症状”。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对死者的诊断和治疗存在严重错误,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记者昨日从相关渠道了解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该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般过错,并责令该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超过24.7万元。

精神病患跳楼亡 医院存过失赔24万

事件:住院病人冲进其他病房,跳楼身亡

据了解,2013年3月,患者叶茂去了佛山的一家大型医院。由于病人"上腹痛不适",医院安排在7楼消化科住院。入院记录的主诉是:“上腹满是不适感,减肥半年了”;过去的历史表明,“一年前在其他地方经商失败后,出现了妄想迫害和失眠的症状。”叶的妻子说,3月9日,病人拒绝再次服药,病情恶化。她让医生请心理医生给病人诊断,医生写了一份医嘱让病人去心理科治疗。同一天10点钟,病人的亲属陪他去了心理诊所的03室。轮到病人时,医生以很快下班为由拒绝诊断和治疗,并要求他星期一回来。然而,在同年3月10日晚上7: 30左右,叶茂冲出自己的病房,而他的妻子去了洗手间,冲进同一层的其他病房,从窗户跳下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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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医院有一般过错,应负责247,000英镑赔偿的20%

一审期间,经叶一家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依法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于2014年8月26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定叶还活着。患有其他或待分类精神疾病的患者,医院在患者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存在一般疏忽,包括自杀预防措施、知情同意程序、转诊和咨询。这种疏忽行为和病人的自杀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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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裁定,该院40%的赔偿责任过高,应调整为20%,叶家庭损失约117万元,故该院应赔偿约22.7万元,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应赔偿叶家庭24.7万元。一审判决后,叶的家人拒绝受理上诉。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裁定该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予以维持并非不当。据此,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叶家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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