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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前的发展是中国网络金融的特征,但监管后的监管并不意味着非监管。今年7月和8月,是一个炎热的夏天,生活在高温焦虑中的人们也生活在密集监管的焦虑中。自期待已久的互联网金融顶层设计问世以来,各子行业的监管规则相继出台。着陆后,总体监管思路是前前后后之间的一个纽带。

然而,互联网金融各个细分领域的具体业务未来将走向何方?商业模式需要调整吗?曾经在创新旗帜下疯狂发展的创新模式现在正在被修剪或监控,“标准化创新”的概念正在逐渐形成。

1.众筹,被教训了吗?

2015年8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开展网上股权融资活动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中国证监会致函地方政府,要求规范网上股权融资活动,决定对开展网上股权融资中介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公告发布时,它还定义了什么是股权众筹。股权众筹是指创新型企业家或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中介的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体)公开募集股权的活动。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正在研究制定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监管要求。

互联网金融告别野蛮生长

点评:在众多互联网金融子模式中,股权众筹一直被认为是最有前途、背景最正式的创新模式之一。与其他子行业相比,股权众筹有许多监管规定,这使得它在创新的道路上快速而自信地前进。现在,一些股票众筹平台因为一项调查而失灵。创新总是伴随着许多灰色地带出现,股权众筹在实际的业务运作过程中被不同程度地诠释,导致了大量的业务再生产和变异。在私募股权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公共股权众筹也紧随其后,在一定程度上,股权众筹已经被定位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部分。至于股权众筹的未来定位,许可证管理被业界视为方向之一,严格监管似乎已成为既定事实。当然,严格的监管不是针对单一的股权众筹形式,而是针对整个互联网金融形式,玩概念的时代已经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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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p2p,被监视?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金融中介行为。此外,高息平台利率评估的“红线”被重新定义——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额利息协议无效。借款人要求贷款人返还超过年利率36%的已付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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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在过去的两年里,p2p获得了很多眼球和关注,同时用血腥的事实教育投资者和市场。说到网络金融的风险,一半以上都集中在p2p网络借贷行业,而“p2p=运行=风险”的公式正在悄然形成。巨大的风险伴随着监管的困难。在一定程度上,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被业界视为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规则的第一步,这与概念定位不同。最高法的解释是从实际业务内容中更仔细地定义的,而p2p业务是从幕后推到舞台上的。那些披着层层面纱、被业内更多人指责为“伪创新”的产品,并没有逃脱“五指山”的监管。当一切都步入正轨时,那些传统的金融大鳄会大举进入吗?草根平台是绝地反击还是顺从合并?迟到者会在哪里找到他们的own/きだよ/ro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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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付钱,被抢地盘?

2015年7月31日,央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不得从事信贷、融资、财务管理、担保、汇兑等金融服务开立支付账户;除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外,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要素的支付机构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一天内所有支付账户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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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付款返回银行,清算返回银联。一些互联网企业的人曾经说过,所谓的创新就是不断突破监管的界限,延伸已经人为规定的东西,做以前做不到的事情,思考以前想不到的事情。互联网金融正沿着这一思路前进,而支付吸收了这一逻辑的精髓。从小额支付开始,逐步向外扩展,嫁接多系统转账、货币资金、结算账户融资、账户系统内清算、金融平台第三方服务。然而,创新伴随着风险暴露,风险暴露不仅发生在自身系统中,而且随着合作深度和广度的加强,风险暴露还会扩散到整个金融系统。随着央行的禁令出台,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业务类型“恢复原状”——P2P业务、跨账户系统转账和大额支付都被“剥离”。作为清算这些业务的直接结果,账户清算将再次返回给银联。随着数据存入支付平台,打算与大数据金融展开一场大战的支付公司将因大量交易而被重新分配给银行,数据金融的大门将被迫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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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险收紧了吗?

2015年7月2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网络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中国网络保险业务正式进入“监管时代”。《办法》首次对网络保险进行了界定,围绕放开业务领域限制、产品管理、信息披露、落地服务、信息安全等一系列重要问题,界定了网络保险业务的基本操作规则。此外,针对网上保险现有的四种业务模式,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也明确了下一步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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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恐怕网络保险是许多网络金融形式中最早发布监管规则的细分领域之一。与其他传统金融机构相比,保险一直是一个受到强监管的领域,这种思想也是从网络保险中继承下来的。一方面,保险产品为用户的风险保护提供了一条出路;另一方面,由于乐观的安全性,它们成为更多团体投资和管理财富的好地方。然而,保险和财富管理并没有像“网上小额贷款公司”的p2p那样获得跨境销售的“优惠待遇”,仍然不可能通过保险和财富管理产品实现资金的跨区域流动。此外,从整个互联网金融来看,“第三方”的灵活性在金融创新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第三方的监管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这一细分领域监管严密性的重要考量。未来,保险产品的网上销售、产品发布场景和理赔流程的网络化是不可逆转的趋势。

标题:互联网金融告别野蛮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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