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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律规定利率超过36%是无效的

[中国经济论坛]民间借贷更加“阳光明媚”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徐浩|综合报道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了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24%,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遵守约定。按利率支付利息;但是,如果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的36%,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视为无效。

业内专家认为,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对疏通民间借贷市场、正确引导民间借贷市场、依法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发挥重要作用。未来,民间借贷合法化将有助于企业充分利用闲置资金进行有条件融资,开辟正常的企业间融资渠道,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商户等普惠金融发展,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拓宽融资渠道,缓解供求关系

广州市电子贷款监管主席朱青山:从某种意义上说,最高法颁布的这项规定不亚于我们现在谈论的任何重大金融改革。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规定,至今仍沿用1991年的司法规定,应在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以内;包括借款人,不承认企业之间的贷款。现在最高法的司法规定是一个全面的改革。

Xi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教授李: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企业资金短缺问题尤为严重。可以说,除了上市公司和中央企业之外,大多数企业都面临着资金短缺的问题。因此,将民间借贷利率从原来基准利率的4倍调整到现在的36%是可以理解的。“四次”违反了市场规律。与其这样,还不如提高上限,这样私人贷款的利率反而会下降,从而缓解市场供求关系。

最高法促民间借贷阳光化 业内称企业间借贷未全放开

财经评论员马光远:长期以来,中国金融信贷的宏观环境一直处于扭曲状态:一方面,个人和大量中小企业,无论是生产贷款还是生活贷款,都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这使得高利贷大量牟取暴利的资金成为个人和中小企业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另一方面,对个人和小企业有利但不属于高利贷的私人借贷被排除在主流金融体系之外。这一次,在法律层面上承认私人借贷的合法性的最大意义在于,将融资从“特许权”层面回归到民事主体的“普通权利”层面。

最高法促民间借贷阳光化 业内称企业间借贷未全放开

网络金融有司法保障

北京网上贷款行业协会秘书长郭大钢:从7月18日十部委联合发布行业发展指导意见,到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条例》。就互联网金融而言,可以说是半个月内的连续政策。之所以如此关注,与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及其对整个中国金融市场可能产生的影响密切相关。一方面,网络金融作为民间金融的新生力量,在服务实体经济的同时,可以有效补充传统金融;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高度互联性、优秀的数据收集和资金的高流动性等特点,监管不当可能会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系统性风险。因此,这部最高法律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点对点贷款平台的法律底线,并明确提出了利率保护的范围和平台担保的相关事宜,这些底线比预期的更加广泛,所以我认为这有利于网上贷款行业的合理发展。

最高法促民间借贷阳光化 业内称企业间借贷未全放开

《人人聚敛财富》首席执行官徐建文:条例第一次从司法层面明确规定了p2p平台的责任,即作为信息中介的平台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担保是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的,则需要承担相关风险。该司法解释能够有效引导p2p平台做好市场定位,实现产品设计、营销推广和品牌推广的有序合规。通过对利率管制的具体司法解释、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区分以及担保责任的认定,为p2p平台的合规性和合法运行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最高法促民间借贷阳光化 业内称企业间借贷未全放开

企业之间的贷款没有完全放开

同信东路首席运营官晏子:司法解释确定了适用于民间借贷的固定年利率,而不是参照央行同期的贷款基准利率。应受民法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年利率在36%以上的贷款合同无效,24%~36%视借款人自动履行的意愿而定,视为自然债务区间。

企业间的贷款已经取消,但还没有完全取消。这一次,人们清楚地认识到,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订立的贷款合同是有效的。这是有限的企业自由化。如果企业之间有闲置资金,因为对方需要借钱借出,本合同应有效,并仅限于此范围。这不仅解决了企业资金的短缺,而且维护了国家的金融安全。

对于投资者来说,在选择p2p平台时,应该在法律的指导下更加理性。例如,取决于平台是否是多层次的风险控制,平台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能覆盖所有风险,平台的注册资本,尤其是实收资本,以及平台第三方担保机构的背景和财务实力。

标题:最高法促民间借贷阳光化 业内称企业间借贷未全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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