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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实施新预算法、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重要举措,国务院于4月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要求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标志着中国开始依法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限额管理。

"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部长楼继伟24日在接受国务院委托向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作解释时表示。

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债务可以在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央政府债券管理惯例,根据新预算法的要求,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

楼继伟表示,为管理好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清理筛选办法,并于2014年底组织各地清理、筛选和核实地方政府债务存量。

据报道,提交审议的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两个数字组成,一个是2014年底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另一个是2015年3月全国人大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新限额。

楼继伟透露,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后,国务院将在批准的限额内核实地方债务限额。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提出地方债务限额,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在批准的限额内借入和偿还债务。

标题:我国将为地方政府举债 设定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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