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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模式要求4s店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并进行较高的专项投资。结果,羊毛出在羊身上,高成本最终转化为中国消费者购买汽车和售后服务的高价。

●目前,汽车供应商与4s店之间的关系失衡,损害了汽车消费者的利益,加剧了汽车产业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之间的矛盾,而扭曲的竞争和利益格局最终将损害中国汽车产业的发展。

自2008年《反垄断法》生效以来,中国汽车市场的限制性竞争行为逐渐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消费者不断质疑汽车分销和售后服务中的虚假高价、限价和搭售行为,《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受到批评。

自2013年以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对汽车市场的垄断行为进行了周边调查。反垄断行政执法会给消费者带来争论吗?针对当前汽车行业的反垄断呼声,本文旨在识别我国汽车分销市场中普遍存在的纵向垄断行为,探索运用《反垄断法》促进汽车市场有效竞争的思路。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的4s模式及实施措施

4s是一种授权的汽车分销模式,集汽车销售、维修服务、零部件供应、信息咨询和反馈于一体,不同于未经授权或独立的分销模式。在4s模式下,4s店获得汽车供应商(包括原始设备制造商和总经销商)的非独家分销权,在特定区域销售特定品牌的汽车,即某个品牌的汽车可以在特定的分销区域授权一个以上的4s店。4s店也有资格成为特定品牌汽车的授权维修服务提供商和原装零件的授权经销商。

汽车经销市场反垄断亟待破题

自2005年4月起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面整合了汽车经销商的设立、分销、销售和售后服务,相应地,4s模式成为中国汽车分销的主导模式。《办法》规定,未经汽车供应商授权,任何企业不得销售相应品牌的汽车;经销商只能根据汽车供应商的授权从事相应的分销活动。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办法》将有助于规范实施初期的汽车经销市场,改变汽车经销商分散状态,为消费者权益提供更多保障,增强经销商服务意识,确保售后服务。

汽车经销市场反垄断亟待破题

然而,随着中国汽车市场的广度、深度和容量以及配送模式的发展变化,《办法》已从促进和规范汽车配送逐步转变为实施初期的阻碍。

无论是进口汽车、合资品牌还是本土品牌,《办法》赋予汽车制造商及其总经销商建立和控制分销网络的权利。4s店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不是汽车供应商的子公司,在法律上与供应商没有控制或关系。然而,目前4s店严重依赖汽车供应商,汽车供应商以高成本完全控制4s店建立的分销网络。

例如,总经销商通常要求4s店保持每项业务的全面和准确记录,内容充分、详细和及时。总经销商或其授权代表可在营业时间内随时进入4s店控制的任何场所查看相关记录,以评估和验证4s店是否遵守协议,并决定返利、折扣或补贴等激励机制的实施。

此外,总经销商通常为4s店制定零售和服务标准,这可以确保4s店与授权品牌相匹配,这是授权汽车分销的做法。然而,目前,过于详细、复杂和严格的零售和服务标准要求4s店投入大量人力和财力,并进行高额专项投资。建造和运营的高成本让4s店背负了沉重的负担,所以它被锁上了。更严重的后果是羊毛出在羊身上,高昂的成本最终转化为中国消费者购买汽车和售后服务的高昂价格。

汽车经销市场反垄断亟待破题

据调查,高端进口汽车领域的问题最为明显。大多数跨国汽车公司在中国设立全资子公司作为“总经销商”,统一管理全国分销网络。跨国汽车公司控制着价值链的核心环节,如生产、进口、分销等。,并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平衡各环节的利益,最大化自身整体利益。在实践中,进口汽车以低价申报并出售给总经销商,然后以高价出售给4s店,转售价格受到限制。

汽车经销市场反垄断亟待破题

总之,目前汽车供应商和4s店之间的不平衡损害了汽车消费者的利益,加剧了汽车产业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之间的矛盾,而扭曲的竞争和利益格局最终将损害中国汽车产业的发展。倡导汽车流通渠道扁平化、分销模式多样化和建立经济型汽车流通网络是中国汽车市场的大趋势。

一些评论员认为,4s模式是授权汽车分销的“国际惯例”,不能改变。然而,欧洲、美国、韩国和日本的经验表明,在授权或特许分销模式下,在行业格局、产业政策和竞争规则的作用下,汽车供应商和分销商之间的权力平衡将发生实质性变化,不存在僵化不变的汽车分销模式或所谓的“国际惯例”。授权分配模型本身没有错,但是该模型中特定行为的合法性需要具体分析。

汽车经销市场反垄断亟待破题

反垄断法与纵向垄断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确立了纵向垄断行为的禁止和豁免制度。《反垄断法》第14条明确禁止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转售价格,这两种价格具有明显的限制竞争的效果。根据第14条的总括条款,如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纵向非价格限制构成垄断协议,也将予以禁止。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其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豁免条件,即其协议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法律情形,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能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则第十四条的禁止规定不适用于该协议。

汽车经销市场反垄断亟待破题

到目前为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相关地方执法机构已经根据《反垄断法》查处了高端白酒、婴幼儿配方奶粉和眼镜镜片制造商的纵向价格垄断行为。目前,没有针对纵向非价格限制的执法记录,但茅台和五粮液案涉及流通领域和渠道限制。应当特别注意的是,纵向非价格限制可以直接或间接实现纵向价格限制的实质性效果,这往往成为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一种隐性手段。例如,欧洲和美国的先例和研究表明,有效实施的地理限制阻碍了从不同渠道以不同价格供应商品,并可能对价格施加重大控制。因此,有必要依据《反垄断法》对纵向非价格限制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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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分销中常见的纵向垄断行为

纵向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

在中国汽车分销和售后市场,纵向垄断行为的基本载体是经销商协议,但更常见的表现形式是汽车供应商以商业政策、通知、信息和通知等形式向经销商发出的单边行为。

评价纵向垄断行为的关键是行为本质所产生的限制竞争的效果。纵向垄断行为可以表示为直接限制或间接限制;它可以通过谈判达成,也可以通过强加意义来实现。纵向垄断是通过谈判还是强加给一方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因为它限制竞争的效果和对消费者的影响是一样的。因此,正式的单方面行为可被视为构成反垄断法所规范的垄断协议。

汽车经销市场反垄断亟待破题

类似的纵向协议将导致累积效应

正常情况下,单一供应商施加的纵向限制只会削弱同一品牌内的竞争,不同品牌之间的竞争会给供应商带来很大压力。因此,在中国汽车市场,单一供应商和4s店之间的经销商协议和商业政策可能不足以导致限制竞争的显著效果。

然而,4s模式是目前中国占主导地位的汽车分销模式,该模式下的经销商协议和业务政策是相似的。当类似的纵向协议形成一个网络并完全覆盖相关市场时,它们的累积效应可能会严重限制市场准入和竞争。也就是说,一旦相关市场中的大多数、甚至所有运营商采取类似的纵向限制,品牌间竞争的限制效应将明显减弱,这可能导致产品和服务的定价高于竞争水平,损害消费者的福利。因此,中国汽车市场类似的纵向协议所造成的累积效应应该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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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售价格限制

在实践中,转售价格限制有多种实现形式和手段,包括汽车供应商直接确定或限制经销商的转售价格、确定经销商的销售利润、限制经销商向客户提供的最大折扣、限制转售价格的波动幅度等。

经济理论和实证研究表明,转售价格限制可以通过避免“搭便车”来鼓励经销商提供服务和增加销售,但它更有可能促进生产或分销层面的合谋,导致价格上涨,制造商也可能利用纵向价格限制来排除效率更高的竞争对手。因此,欧美、韩国、日本和澳大利亚的反垄断执法记录普遍对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转售价格持否定态度。

汽车经销市场反垄断亟待破题

中国《反垄断法》第14条明确禁止固定转售价格,并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据调查,目前,中国的汽车经销商协议和业务政策通常不包含明确的固定转售价格或限定的最低转售价格,但往往有最高价格、建议价格或指导价格的条款。但是,如果由于协议一方的压力或激励,大多数或所有经销商遵循最高价格、建议价格或指导价格,这实质上等于固定转售价格或有限最低转售价格,这些行为可被视为第14条禁止的转售价格限制。一旦发现违反第十四条的行为,经营者未按第十五条规定履行举证责任免除的,其行为将被反垄断执法机构予以禁止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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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限制和客户限制

地域限制是指供应商承诺在特定的分销区域向一个或几个经销商供货,而经销商承诺不向其他分销区域销售。客户限制是指根据区域外的特点,经销商只能向特定类型的客户销售商品或不销售商品的限制。

在当前的4s模式下,汽车供应商通常要求4s商店只向分销区域的最终用户(包括个人和企业用户)销售汽车,而实现地理限制的主要手段是识别最终用户是否居住或位于特定的分销区域。因此,就中国目前的4s模式而言,从两个角度来看,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基本上可以视为相同的行为。

汽车供应商设置区域限制和客户限制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和打击经销商的跨区域销售,即“货物通道”。商品窜货的主要诱因是价格差异,即同一品牌和型号在不同地方的销售价格存在差异。此外,渠道管理政策、许可协议和交易条件(如数量折扣)都可能导致商品流通。除了有助于实现地理限制外,客户限制还可以防止4s店之间的交叉供应,并防止4s店向未经授权的经销商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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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限制和客户限制可以提高分销效率。例如,当经销商需要进行特定的投资来保护和建立品牌形象时,地域限制可以产生明显的效率。然而,地理限制和顾客限制会削弱品牌内部的竞争,分割市场并鼓励价格歧视。此外,地理限制和客户限制使其他经销商难以获得供应,这阻碍了更有效的新分销模式的推广,并使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保持在较高水平。

汽车经销市场反垄断亟待破题

《反垄断法》第14条没有明确规定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但可以根据第14条的专属规定对其进行规范。原则上,不应直接禁止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但它们不是法律行为。个别案例中的限制性行为应根据具体事实进行评估,权衡相关因素,特别是运营商的市场力量和品牌之间的竞争程度。此外,应注意类似纵向协议造成的累积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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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售是指当顾客购买某一产品时,需要从同一供应商或供应商指定的实体购买另一种不同产品的行为。搭售的积极效果主要体现在保护商业信誉和提高生产或销售效率。然而,搭售可能在搭售商品市场、搭售商品市场或同时搭售商品和搭售商品市场中造成反竞争排斥效应,最终导致消费者为商品和服务支付高价。

目前,中国汽车经销商市场存在两种常见的搭售行为。首先,当汽车供应商向4s店供应紧俏车型时,他们会选择滞销车型;其次,当汽车供应商向4s店供应新车时,他们会搭配原装配件。根据《反垄断法》,这些行为可被视为纵向限制竞争的搭售或滥用支配地位的搭售。

《反垄断法》第14条没有明确界定和规范搭售行为。然而,搭售可能导致搭售商品的独家购买义务,这是对竞争的纵向限制,因此有可能根据第14条的总括条款进行规范。在评估限制竞争的纵向联合时,需要调查的主要因素是供应商的市场力量、买方的力量和类似纵向协议的累积效应。特别是,当搭售行为导致搭售商品或服务市场的持续排斥效应、竞争的实质性削弱和异常高的价格,且经营者不能证明其行为符合第十五条的豁免条件时,搭售可被视为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并被禁止或处罚。

汽车经销市场反垄断亟待破题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然而,只有当一个汽车供应商被发现在汽车分销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时,才能判断上述两种搭售行为是否构成滥用。中国的整车市场竞争激烈,因此单一的汽车供应商很难被认为在汽车分销市场占据主导地位。上述两种搭售行为不太可能符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要件。

汽车经销市场反垄断亟待破题

应该注意的是,汽车分销和售后服务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售后市场具有锁定效应,这是“零比率”异常高的客观原因,也是以品牌定义汽车售后市场的基本理论依据。汽车供应商,尤其是高端品牌供应商,最有可能被认为在其品牌汽车售后市场占据主导地位。4s店向车主销售原厂配件时捆绑维修服务,售后原厂配件渠道单一,维修技术信息缺乏等问题可以单独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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