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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的两项措施

1日晚,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布了《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建立融资融券业务反周期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允许融资融券合同展期,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抵押品违约处理标准和方法。同一天,中国证监会发言人张笑君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并表示证监会采取了两项措施拓展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

证监会优化两融机制:可展期 不强平

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10月发布了现行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实践,中国证监会研究修订了《管理办法》。2015年6月12日,中国证监会就《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至目前,已收到70多条反馈意见。从反馈情况来看,社会各界普遍认可该修订稿,普遍认为该修订稿建立了反周期调整机制,完善了风险防范措施,优化了业务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融资融券业务的健康发展。同时,有关方面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建议。

证监会优化两融机制:可展期 不强平

经研究,中国证监会采纳了进一步明确客户适合性要求的建议,将“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资产不低于50万元”等要求作为开立信用账户的条件,并修订完善相关规定,提高可操作性。开立信用账户但证券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可以继续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考虑到实施客户适宜性管理的要求,未采纳“取消参与融资融券的准入门槛”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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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表示,为促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建立融资融券业务反周期调整机制。借鉴海外市场经验,《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中国证监会应建立和完善融资融券业务反周期调整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证监会优化了两种整合机制:延展期不强

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动态调整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并实施反周期调整。同时,要求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和其他因素动态调整和区分各种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合理确定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与证券公司净资本相匹配,要求业务规模不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4倍。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证券公司,可以维持现有业务规模,但不得新增融资融券合同。截至5月底,全行业净资本为0.97万亿元。根据这一计算,整个市场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仍由空.增加

第三,允许延长融资融券合同。在保持现有融资融券合同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规定,允许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其他因素独立与客户商定展期的次数。

第四,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抵押品违约处置的标准和方法。取消投资者在保证率保持在130%以下的情况下,应在2个交易日内增加抵押品的规定,后续跟进后保证率应不低于150%,允许证券公司和客户就补充抵押品的期限和比例的具体要求达成一致,同时不再将强制清算作为证券公司处置客户抵押品的唯一方式,增加了风险控制的灵活性和灵活性。

证监会优化两融机制:可展期 不强平

同一天,中国证监会在微博上发布了一条消息。针对“据了解,证监会将进一步拓展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有哪些具体措施?”,张笑君说有两个措施。一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20家证券公司前期开展了短期公司债券试点,取得了良好效果。因此,中国证监会1日决定,试点项目应扩大到所有证券公司,允许它们通过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交易所以及机构间私募发行和服务系统发行和转让证券公司的短期公司债券。二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定》,允许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业务,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确保证券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标题:证监会优化两融机制:可展期 不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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