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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包惠从上海报道

姚杰,1982年出生,平安银行温州龙湾支行信用账户经理(000001)。2014年8月14日,他因被指控非法发放贷款而被捕。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获得的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4)719号刑事判决,2015年5月,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姚杰非法发放贷款,判处姚杰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

但此案仍在上诉中。

事件的起因是姚杰在2012年发放的一笔贷款。

问题的关键在于贷款衍生出两个不同金额的担保合同,平安银行备案的担保合同金额为4600万元,为贷款提供担保的温州三山光学有限公司声称该合同是姚杰伪造的,三山公司留存的担保合同金额仅为2600万元。

民营经济发达的温州,是前几年银行业不良事件高发的重灾区,各大商业银行温州分行行长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实体经济疲软、银行不良贷款率高的大环境下,政府、银行和企业之间的三方博弈不断升级。在此背景下,姚杰案无疑对各方都具有典型的样本意义。

“阴阳”担保合同

2011年秋,温州部分企业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爆发了一场地方金融风暴。

根据相关司法材料,这起案件的风波始于2012年2月。温州金泰光学有限公司(现温州金泰集团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申请贷款,温州三山光学有限公司为温州金泰集团的贷款提供信用担保。

此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分别于2012年3月、5月、6月和8月向金泰发放了总额为7000万元的贷款,由姚杰负责信贷账户管理。直到事件发生之前,贷款一直没有收回。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称,2012年2月初,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温州市龙湾区支行信用账户经理姚杰在办理温州金泰光学贷款业务时需要金泰提供担保,金泰提供了财产担保,温州三山公司也同意向金泰提供2600万元担保。

根据起诉书,姚杰于2012年2月6日确认向三山公司担保金额2600万元人民币后,以需要空白合同备用为由,取得了加盖三山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和股东大会决议。

起诉书指控后,未经保证人三山公司同意,姚杰擅自将担保金额从2600万元变更为4600万元,并将变更后的担保金额4600万元填入《空白担保合同》和股东大会决议中。然后手写一份担保金额为2600万元的担保合同,加上最后一页加盖三山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形成担保合同,并传真至三山公司。

此外,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还称,姚杰在撰写贷款调查报告过程中未认真审查信贷资料,未审查贷款企业金泰的诉讼纠纷,金泰法人董提供的抵押财产于2012年4月被法院冻结。

鉴于这一关键情节,姚杰辩称,与三山公司约定的担保金额为4600万元,该公司未签署《空白合同》,也未篡改合同。此外,他当时还通过“浙江法院网”进行了查询,并没有查到金泰公司的诉讼纠纷。根据银行的相关规定,他只审查贸易合同,不需要实际检查货物;董的财产不是抵押物,无需核实;此外,姚杰还否认伪造三山公司印章和签名的指控。综上所述,他不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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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与侵权

姚杰一审辩护人向建庭指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姚杰拼凑了一份2600万元的担保合同,该合同是传真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来源。三山光学有限公司有可能为了避免担保责任而自行书写和指导。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传真的2600万元担保合同是姚杰写的,是姚杰传真的或让别人传真的,传真的2600万元担保合同是这样的。

向建庭还指出,姚杰承认他在2012年2月写错了一份2600万元的担保合同,该合同未使用且已盖章。2012年5月14日使用了2600万的传真件,所以传真件不是姚杰写的。在录音中,姚杰承认让其他银行工作人员传真不是他的真实意图,是三山光学公司故意设置陷阱引诱造成的,姚杰主动承担责任,担心三山光学员工有责任。

向建庭指出,4600万元的担保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合同,2600万元的担保合同是伪造的。从三山光学提供的第二份声明中,可以证明三山光学愿意出具声明向金泰公司担保,担保金额为4600万元,表明三山光学对4600万元的担保金额无异议。

此外,无论是否涉及诉讼,银行的做法是调查人民法院的网络和银行的信用信息系统,而不是直接向法院,因为它不可操作性和可行性,企业可能会在其他法院起诉,而且信息不统一。

至于贷款是否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姚杰采取了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进行尽职调查,付款也是直接支付给合同的对方,所以向建庭指出,姚杰做了尽职调查和审慎调查的工作。

同时,姚杰一审辩护人盛绍林也指出,《刑法》规定的非法发放贷款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而《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尽职指引》和《贷款通则》不属于国家规定,公诉机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

对此,龙湾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业务管理规定。《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和《贷款通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业务管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三山公司法人陆某的证词,三山公司在2012年8月初已经了解到其担保金额为4600万元,但考虑到银行的强势和企业的弱势,其报案压力很大。此外,姚杰表示,董已承诺将该房产抵押给银行,并将很快将担保金额恢复至2600万元,因此他当时没有选择报案。

截止2012年11月,三山发现上述房产早在2012年9月就已被董转让给他人,故认为姚杰涉嫌与董串通篡改担保金额,未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姚杰不利的证据还包括,公安机关从三山公司收到的谈话记录显示,在谈话过程中,姚杰承认三山公司收到的2600万元担保合同的传真是姚杰传真的,两笔2600万元和4600万元担保合同的责任在姚杰等。录音被确认为姚杰自己所说的,并且没有被发现是经过编辑的。

法院最终认定,姚杰利用客户的信任签署了《空白色担保合同》,并伪造了双方口头约定的担保金额;违反国家规定,在信贷发放和贷款调查中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调查贷款相关信息,发放贷款7000万元,数额巨大,导致贷款至今未收回,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

标题:2600万还是4600万?二审真假担保合同 信贷经理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获刑6年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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